张家港清债公司分享:借离婚逃避债务问题怎样处理?
2024/6/26 19:51:53 点击:
清债公司为您解答:借离婚逃避债务问题怎样处理?
司法实践中较多是通过诉讼程序宣告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理的条款无效,理由是该约定侵害了第三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清债公司搜集借离婚逃避债务问题怎样处理?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法院应当支持。”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假借离婚以逃避债务,法院在审理中一般无须对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理条款加以否定,因为如果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而不论双方离婚与否,因此,审理中只需列双方为共同被告,判决由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即可。
但也应注意,如果该债务确属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承担债务,而财产却在另外一方,债权人的权利可能会落空,此时,就应审查双方的离婚协议是否属规避法律以达到逃避债务之目的,如果是这样,就可以以诉讼程序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理条款加以否定。
清债公司搜集借离婚逃避债务真实案例:
王先生与杨女士用婚后积累购得房产一套,价值500万元,产权登记在王先生名下。
王先生精通期货和债券业务,经常购买一些理财产品赚取收益。
久而久之,王先生的朋友都知道他善于理财,于是纷纷将自己的积蓄委托给王先生购买理财产品,王先生也可以从中赚取佣金。
王先生尝到甜头之后,不惜借高利贷购买高风险期货产品企图博取高额收益。
然后,金融市场风云突变,巧遇期货暴跌的王先生一夜之间债墙高筑,负债金额高达150余万元。
直到有一天,债主钱先生带人堵着家门要债,杨女士才发现丈夫在外面已经负债累累,累及家人了。
王先生当然是敢作敢当。
为了不让妻子也背上共同还债的风险,同时保护包括房产在内的家庭财产免遭追索,于是提出和妻子杨女士假离婚,并将全部财产转移到妻子名下,自己“净身出户”。
但是,王先生离婚不离家,仍然和杨女士一起生活。
后债权人钱先生将王先生和杨女士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婚内债务本息150余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因王先生向钱先生借款的行为杨女士不知情,而且该部分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王先生用于个人理财并全部亏损。遂依法认定该部分债务属于王先生的个人债务,与杨女士无关。
这样看来,王先生通过办理“假离婚”转移财产的目的,好像实现了。
再看后续的故事:钱先生在申请执行王先生的过程中,发现王先生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经过查询得知:王先生和妻子在诉讼发生之前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且王先生放弃了全部财产。
于是,钱先生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侵害债权人利益”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财产分配条款,获得法院支持。
这样一来,房子恢复到了共同财产的状态,该房产中属于王先生的部分,也就成了可供执行的财产。
通过两次诉讼,杨女士也对王先生充满了抱怨,离婚也就弄假成了真。
是啊,也正是王先生的弄巧成拙,导演了这出竹篮打水的闹剧,到头来偷鸡不成蚀把米。
以上案例由讨债收账公司为您解答分享。
司法实践中较多是通过诉讼程序宣告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理的条款无效,理由是该约定侵害了第三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清债公司搜集借离婚逃避债务问题怎样处理?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法院应当支持。”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假借离婚以逃避债务,法院在审理中一般无须对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理条款加以否定,因为如果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双方均有偿还的义务,而不论双方离婚与否,因此,审理中只需列双方为共同被告,判决由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即可。
但也应注意,如果该债务确属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承担债务,而财产却在另外一方,债权人的权利可能会落空,此时,就应审查双方的离婚协议是否属规避法律以达到逃避债务之目的,如果是这样,就可以以诉讼程序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理条款加以否定。
清债公司搜集借离婚逃避债务真实案例:
王先生与杨女士用婚后积累购得房产一套,价值500万元,产权登记在王先生名下。
王先生精通期货和债券业务,经常购买一些理财产品赚取收益。
久而久之,王先生的朋友都知道他善于理财,于是纷纷将自己的积蓄委托给王先生购买理财产品,王先生也可以从中赚取佣金。
王先生尝到甜头之后,不惜借高利贷购买高风险期货产品企图博取高额收益。
然后,金融市场风云突变,巧遇期货暴跌的王先生一夜之间债墙高筑,负债金额高达150余万元。
直到有一天,债主钱先生带人堵着家门要债,杨女士才发现丈夫在外面已经负债累累,累及家人了。
王先生当然是敢作敢当。
为了不让妻子也背上共同还债的风险,同时保护包括房产在内的家庭财产免遭追索,于是提出和妻子杨女士假离婚,并将全部财产转移到妻子名下,自己“净身出户”。
但是,王先生离婚不离家,仍然和杨女士一起生活。
后债权人钱先生将王先生和杨女士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婚内债务本息150余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因王先生向钱先生借款的行为杨女士不知情,而且该部分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王先生用于个人理财并全部亏损。遂依法认定该部分债务属于王先生的个人债务,与杨女士无关。
这样看来,王先生通过办理“假离婚”转移财产的目的,好像实现了。
再看后续的故事:钱先生在申请执行王先生的过程中,发现王先生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经过查询得知:王先生和妻子在诉讼发生之前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且王先生放弃了全部财产。
于是,钱先生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侵害债权人利益”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财产分配条款,获得法院支持。
这样一来,房子恢复到了共同财产的状态,该房产中属于王先生的部分,也就成了可供执行的财产。
通过两次诉讼,杨女士也对王先生充满了抱怨,离婚也就弄假成了真。
是啊,也正是王先生的弄巧成拙,导演了这出竹篮打水的闹剧,到头来偷鸡不成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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