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讨债清债公司解答:借钱没写借条,如果对方不还钱怎么办?
2024/7/2 14:30:35 点击:
债务如果没有借条,起诉的话需要提供完整的证据链才能辅助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这点很重要,记住是完整的证据链,文章下方会详细给大家解释,很多人以为没有借条可以通过转账记录等信息证明借钱关系存在,这是一个错误的观点,如果遇到无法提供完整证据链,法院不支持钱拿不回来的情况,可以咨询我公司清债公司至诚,我公司专业处理没借条/欠条等债务。
借钱不还没有借条怎么办?清债公司为你解答:
1、对于欠债不还的,你可以选择起诉,前提是有证据,并且在诉讼时效以内。
2、证据包括借条、录音、付款凭证等都可以,而且借据要是原始的,不能经过任何的涂改或者复印等加工。
3、注明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借条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没有还款日期的,随时可以要求还款,从第一次追讨之日起两年内就可以。
4、法院判决后,如果对方不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债务人恶意拖欠的还可以拘留。债务人去世的,可以从其遗产中进行清偿。
清债公司推荐没有借条仅有转账记录起诉真实案例:
2015年12月04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顾某分三次共转账30万给被告肖某,同时被告肖某三次收款后都及时转给了第三人即被告肖某的母亲强某,原告顾某将被告肖某与肖某的丈夫朱某诉诸法院要求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顾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肖某与朱某系夫妻关系,第三人强某系被告肖某母亲,被告肖某与原告曾系同事关系。2013年原告分三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肖某共转30万元,同时被告肖某当天分三次将上述对应款项转入第三人强某账户。从2013年8月12日起,第三人强某每月按月息两分将利息付至原告转款账户直至2014年9月6日。2014年9月上旬,第三人强某涉及大量借款未能归还并下落不明。原告多次找被告肖某要求还款未果,便将被告肖某诉诸法院,但原告未能出示借条。
另查明,第三人强某从事民间放贷,向多人借款未还被诉至法院。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显示,2014年9月14日,黄、卢、龚等三人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强某还款,总计90万元,三案中,强某均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利息为口头约定的月息两分。原告的同事陈某也借款给了第三人强某。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仅凭转款事实却无借据等予以佐证,不足以证明被告肖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肖某、朱某辩称实际系第三人强某向原告借款并由强某出具借条,并举证证明上述三笔款项均于相应时间转入第三人强某账户,第三人强某也按时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9月6日,原告也知悉第三人强某使用该借款并向其支付利息,现有证据也证明第三人强某从事民间放贷,被告的辩称符合常理,足以反驳原告的主张,原告不能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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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欠债不还的,你可以选择起诉,前提是有证据,并且在诉讼时效以内。
2、证据包括借条、录音、付款凭证等都可以,而且借据要是原始的,不能经过任何的涂改或者复印等加工。
3、注明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借条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没有还款日期的,随时可以要求还款,从第一次追讨之日起两年内就可以。
4、法院判决后,如果对方不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债务人恶意拖欠的还可以拘留。债务人去世的,可以从其遗产中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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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04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顾某分三次共转账30万给被告肖某,同时被告肖某三次收款后都及时转给了第三人即被告肖某的母亲强某,原告顾某将被告肖某与肖某的丈夫朱某诉诸法院要求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顾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肖某与朱某系夫妻关系,第三人强某系被告肖某母亲,被告肖某与原告曾系同事关系。2013年原告分三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肖某共转30万元,同时被告肖某当天分三次将上述对应款项转入第三人强某账户。从2013年8月12日起,第三人强某每月按月息两分将利息付至原告转款账户直至2014年9月6日。2014年9月上旬,第三人强某涉及大量借款未能归还并下落不明。原告多次找被告肖某要求还款未果,便将被告肖某诉诸法院,但原告未能出示借条。
另查明,第三人强某从事民间放贷,向多人借款未还被诉至法院。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显示,2014年9月14日,黄、卢、龚等三人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强某还款,总计90万元,三案中,强某均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利息为口头约定的月息两分。原告的同事陈某也借款给了第三人强某。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仅凭转款事实却无借据等予以佐证,不足以证明被告肖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肖某、朱某辩称实际系第三人强某向原告借款并由强某出具借条,并举证证明上述三笔款项均于相应时间转入第三人强某账户,第三人强某也按时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9月6日,原告也知悉第三人强某使用该借款并向其支付利息,现有证据也证明第三人强某从事民间放贷,被告的辩称符合常理,足以反驳原告的主张,原告不能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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